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被 告 蘇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吉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551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