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5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