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聖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在案,惟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其傳票之送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毛妍懿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依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火秋予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聖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在案,惟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其傳票之送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毛妍懿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依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