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字第1號原告 盧祉潓 兼監護人 江昱銓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育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擴張為13,516,2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9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0,400元,應再補繳70,576元(計算式:130,976元-60,400元=70,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裁判費70,576元,逾期未補繳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