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2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裕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江姸慧
一、債務人於債權人對 江建明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捌萬參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債權人對江建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捌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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