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因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661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一審判決因而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損害賠償費」新臺幣1,512元,非屬訴訟程序上之必要費用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聲請人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80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25,699元││├──────────┴───────┴──────────────────┤│附註:││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5,699元。││即20,899+4,800=2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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