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上訴人康豪奈米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萬9,413元(即3,047,486-638,07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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