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29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對人勝崎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勝崎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等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現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又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2項,關於選任清算人之墊付報酬,聲請人如未預納此費用,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故請一併陳明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逾期不繳裁判費,或繳納裁判費後未同意預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