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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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桂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