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林秋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謝立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謝立功(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謝立功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立功年滿80歲以上,行方不明,經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列為協尋之失蹤人口後,迄無所獲。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104年2月5日竹市東戶字第1040000685號函、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中外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作業、戶籍登記簿、戶籍登記聲請書等為據。又謝立功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謝立功陳報其生存,或知謝立功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復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公告可憑,堪信為實。復查謝立功失蹤時為滿80歲以上之人,則依民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計至103年12月21日失蹤屆滿3年,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對之為死亡宣告。併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