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沛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沛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沛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6月、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6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均予確定,並於108年1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56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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