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8號聲請人 林麗琴 被告 嚴珴瑤 義務辯護人 黃千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九八號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壹台,准予發還林麗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麗琴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乙台借予被告嚴珴瑤使用,而於本案中遭警方扣押,該機車為聲請人之財產,且與本案被告犯行無關,無扣押留存之必要,請求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嚴珴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8號,下稱本案),經警於民國106年8月8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嚴珴瑤位於高雄市○○區○○○路○○○○號5樓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帳冊1張、現金1萬5000元、吸食器1組、磅秤4個、未使用夾鏈袋1包、甲基安非他命7包(毛重分別為17.67公克、3.03公克、1.88公克、2.72公克、1.40公克、0.31公克、3.82公克,總計毛重30.83公克)、大麻煙1根(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由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ONY廠牌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物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1010號搜索票各一份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19、22、23-24、25頁)。嗣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認定被告嚴珴瑤有販賣第二級毒品(共2罪)及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1罪)等犯罪事實,而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並認定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犯罪所得各1000元(合計2000元),應依法沒收及追徵在案,有上開判決在卷可佐,復據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
(二)又前揭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乙台,係登記於聲請人林麗琴名下,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資料一份在卷可按,又該重型機車確為林麗琴所有,當初只是借予被告嚴珴瑤使用乙節,復據被告嚴珴瑤、林麗琴到庭供述明確,被告嚴珴瑤並表示同意本院將該重型機車乙台發還予林麗琴等語(院三卷第150頁正反);再參依卷存證據尚無法認定該重型機車係被告嚴珴瑤販賣毒品所使用之工具或所得之財物,業據上開判決不予宣告沒收一節,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在卷可按。本院審酌上情,遂認上開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乙台與本案無關,復未依法宣告沒收及追徵,本院因認該扣押物之上述部分即無留存繼續扣押之必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鑕靂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