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86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