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肩背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0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99年6月28日期滿,前開案件查扣之仿冒GUCCI商標肩背包1只,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0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9年6月28日期滿,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無誤。前述案件查扣之仿冒GUCCI商標肩背包1只,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之物,則經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供承在卷。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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