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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