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114號抗告人 陳建華 (原名 陳大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建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3、5、9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案件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蔡英文 總統曾表示不涉及販賣毒品之毒品成癮者應視為病人、被害者,不能只是以定罪處罰,排斥的方式對待。實務上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案件聲請數罪併罰時,仍有案件獲減輕近半之刑度,抗告人十罪併罰,原裁定僅減數月,有違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及一般人民之法律情感相悖,請體諒抗告人所犯施用毒品雖對社會治安與他人安全會有潛藏性之相當危害,然其本質係戕害自身健康為主,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且犯後均坦承所錯,亦含有自首行為,抗告人已深有悔意,亦有尋求幫助戒除毒癮之用心,請撤銷原裁定,讓其能重新做人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0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係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8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4年3月)以下,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且已給予減少有期徒刑9月之利益,顯見原審已綜合評價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罪質、犯罪時間、手段、法益侵害程度、行為態樣、犯罪人格特質、矯治教化之必要性等情後,適度地減輕刑罰,而相當程度地緩和數罪宣告刑合併執行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並無定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刑之立法旨趣,足認原審已適當地行使其定執行刑裁量權限,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以前詞主張原裁定僅減數月,不符比例原則云云,自無可採。
(二)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抗告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且不同案件之犯罪態樣、情節輕重、行為惡性、反社會人格程度均不相同,本難比附攀引他案量刑結果。抗告意旨以其他裁判之定刑結果為據,空泛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更裁為更有利於抗告人之刑度云云,委無可取。況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分別為恐嚇危害安全罪、侵入住宅竊盜罪,抗告意旨稱其所犯施用毒品罪,並未侵害他人權益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抗告意旨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亦無理由。
(三)綜上,抗告人執前詞主張原審裁定不當,請求改定較輕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2日107年9月12日107年5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00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00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4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0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0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64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0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0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64號確定日期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188號、108年度執緝字第2411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189號、108年度執緝字第2410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190號、108年度執緝字第241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16日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40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503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50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64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85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85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108年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64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85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85號確定日期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108年3月25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191號、108年度執緝字第2413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192號、108年度執緝字第2414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193號、108年度執緝字第2415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恐嚇危害安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4日107年5月30日107年5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16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43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0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546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839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375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18日108年4月15日108年3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546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839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375號確定日期108年5月9日108年5月20日108年9月16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734號、108年度執緝字第2416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211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690號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465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壢簡字第465號確定日期108年7月29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603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