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 劉羣峯 原告 劉鍾雲嬌 上列原告劉羣峯、劉鍾雲嬌與被告 花淑芳 、 陳萬城 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路○○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提出本案系爭標的之買賣契約書。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