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2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   告  林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0條規定:因本
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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