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劉榮服
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7│日日│臺│年偵字│臺│年上易││臺│年上易││台中地檢│││期月│某│中│字第1332│中│字第20號│、│中│字第20號│、│年執緝│││徒│月旬│地│0號│高││2│高││2│正字第13││盜│刑│5下│檢││分││、│分││、│39號││││年之│││院│││院│││││││前││││││││││├──┼──┼────┼─┼────┼─┼────┼────┼─┼────┼────┼────┤│竊│有1│日│彰│年偵字│臺│年上易│9│臺│年上易│9│彰化地檢│││期年││化│字第8998│中│字第712│、│中│字第712│、│年執字│││徒6│月│地│號│高│號││高│號││第139號││盜│刑月││檢││分││、│分││、│││││年│││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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