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669號聲請人 李建旻 相對人 王浩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本票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00666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12年4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12年4月11日CH0000000002112年5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12年5月11日CH0000000003112年6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12年6月11日CH0000000004112年7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12年7月11日CH0000000005112年8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12年8月11日CH0000000006112年9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12年9月11日CH0000000007112年10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12年10月11日CH0000000008112年11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12年11月11日CH0000000009112年12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12年12月11日CH0000000010113年1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13年1月11日CH0000000011113年2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13年2月11日CH0000000012113年3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13年3月11日CH0000000013113年4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13年4月11日CH0000000014113年5月10日50,000元未記載113年5月11日CH0000000015113年6月10日30,000元未記載113年6月11日CH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