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李汪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1),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1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60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6130元李汪道自民國9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34%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6130元李汪道自民國9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