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484號聲請人 許里安 聲請人 林冠良 相對人 卓夢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夢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釋明各張票據提示日期(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卓夢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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