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續字第1號請求人 黃達 從住苗栗縣苗栗市○○街相對人 官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事件(本院100年度家抗字第47號),請求人於民國101年1月31日協議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請求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理由按依修正前非訟事件法第129條規定所成立之協議,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關於得請求繼續審判之規定,是以請求人對於本院100年度家抗字第47號事件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所為成立之協議,請求繼續審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曾部倫
法官賴武志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