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債權人 蔣得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秀美鴻銓 燈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余秀美即鴻銓燈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
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㈡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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