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89.3.1│89.2.3至89.3.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89年偵字第7426號│89年偵字第742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89年上訴字第1675號│89年上訴字第1675號││實│││││審├──────┼──────────┼──────────┤││判決日期│89.11.23│91.5.20│├─┼──────┼──────────┼──────────┤││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89年上訴字第1675號│89年上訴字第16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11.23│89.12.18│├─┴──────┼──────────┼──────────┤│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0年執緝字第400號│90年執緝字第400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轉讓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88.11.間至89.4.間止│89.1.間│├────────┼──────────┼──────────┤│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署│南投地檢署││年度案號│90年偵緝字第63、64號│90年偵緝字第63、6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1年上訴字第455號│91年上訴字第455號││實│││││審├──────┼──────────┼──────────┤││判決日期│91.5.20│91.5.20│├─┼──────┼──────────┼──────────┤││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1年台上字第4841號│91年台上字第48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8.29│91.8.29│├─┴──────┼──────────┼──────────┤│備註│南投地檢│南投地檢│││91年執字第1072號│91年執字第1072號│└────────┴──────────┴──────────┘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