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十字弓壹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十字弓一把,經送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鑑定結果,認為發射箭矢之機械原理,經檢視具有槍托、準星、扳機、瞄準器等配備,依刀械鑑驗及許可作業規範規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十字弓(裝設有弓弦,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東警保民字第○九六○○○三八八四號函文一份卷可稽,足見該十字弓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十字弓無訛,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自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十字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