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4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提前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98年4月20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行將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