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俊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0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另因酒後駕車及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於107年10月18日以107年度簡字第2966號、於107年10月23日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8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各3月、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8年5月3日以108年度簡字第1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108年1月17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11年11月15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959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