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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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國儒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國儒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7號裁定准予免責(下稱免責裁定),免責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3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已提出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暨已受免責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復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康閔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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