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0號原告 賴伊琳 被告 許鈞渝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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