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20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98年9月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GE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下稱受處分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於民國98年1月25日1時8分許,行經臺中市○○路,因「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之違規事實,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員警當場舉發。茲因受處分人曾於97年12月9日,駕駛上開營業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路、中正路口時,因「計程車未考領營業執照」之違規事實,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員警當場舉發,原處分人已於97年12月23日繳納罰緩1500元,惟其遲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原處分機關遂於98年9月8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GE0000000號裁決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6條第2項規定,裁處吊銷受處分人駕駛執照,並一年內禁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係喆盤古形象設計有限公司之業務司機,有時候因客戶或友人酒醉請求幫忙開車而違規未領有營業登記證兩次,遭處罰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將使一家人經濟陷入危機,伊不知無執業登記證會如此嚴重,為此,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6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於98年1月25日1時8分許,行經臺中市○○路,因「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之違規事實,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員警當場舉發。茲因受處分人曾於97年12月9日,駕駛上開營業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路、中正路口時,因「計程車未考領營業執照」之違規事實,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員警當場舉發,原處分人已於97年12月23日繳納罰緩1500元,惟其遲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原處分機關遂於98年9月8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GE0000000號裁決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裁處吊銷受處分人駕駛執照,並一年內禁考等情,此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並有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E0000000號、第GE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上開裁決書在卷可稽,本件受處分人「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
(二)受處分人雖以上情置辯,惟查:受處分人為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本應知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且受處分人既已於97年12月9日業因同一違規事實,經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對於違規再犯之相關法律效果,自難於事後委由不知,且不知法律亦不得為免除責任之事由。又受處分人抗辯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將使一家經濟陷入困難等情,固有可憫之處,然此不得作為其免除上開裁決之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認定受處分人有「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之違規行為,而依上開規定,裁處受吊銷處分人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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