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原名:陳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四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