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73號原告 蘇子揚 被告 陳原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9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王靖茹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