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梏樹即受刑人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3332號、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梏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梏樹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由受刑人於民國102年6月18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2萬元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6月18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同日刑事保證金收據、103年5月7日南檢玲乙103執3332字第27489號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各1份,以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6月23日中檢 秀執維 103執助943字第943號函及函附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