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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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4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乙○○、丙○○○○○○間因98年度訴字第7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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