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5號原告 謝月娥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被告呈洲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孟維 被告佰億精品櫥櫃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姬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主事務所、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蘆洲區、汐止區、林口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且侵權行為地復係在新北市汐止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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