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已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105年度執聲沒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CT短路片壹個、導線貳條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530號被告蘇已杖竊盜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已於105年9月25日期滿,扣案物(103年度紅保字第1902號之編號1及3),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訂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蘇已杖所涉犯竊盜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3年度偵字第1153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CT短路片1個、導線2條,則為被告因犯罪所用之情,亦據被告蘇已杖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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