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3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鄭至航 即 鄭健安 之繼承人債務人 鄭羽翔 即鄭健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健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