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 盧玉青 住彰化縣○○鎮○○○○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陳秀盆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41萬179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萬1987元,及未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張國華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