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684元,及自民國94年3月2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27日起至94年10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68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36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