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07號原告 趙木成 被告 高耀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7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陳宣每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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