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告 康育綺

黃國棟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 律師

葉庭瑜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懿宏 律師

被告 陳振中

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 律師

追加被告 楊筑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8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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