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告 康育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 律師
葉庭瑜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懿宏 律師
被告 陳振中
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 律師
追加被告 楊筑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8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