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9號原告徐○賢(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徐○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簡上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審判期日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林婉昀法官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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