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170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務人 許棋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