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訴字第52號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沁璇(原名:蔡侑芬)選任辯護人劉興峯律師
閻道至 律師被告 林桓玉
蕭振榮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紫彤 律師
程立全 律師被告 蘇聖凱
陳冠辰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陳冠豪 律師
洪士傑 律師被告 李熙華
余大庸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 律師被告 黃雅靖 選任辯護人 陳鼎駿 律師被告 鄭雅鎂
黃群傑
陳秉塤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詹以勤 律師被告 林素芬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明維 律師被告 蘇逸 竹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 律師被告 劉芳琪 選任辯護人 王瑜玲 律師被告 單之畾 (原名: 單禎荃 )
鄭宜昆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明豪 律師被告 李欣 選任辯護人 許喬茹 律師被告 李晏綺 選任辯護人 楊善妍 律師
林俊儀律師被告 莊珮姍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3002號、111年度偵字第12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李欣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免訴;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二、蔡沁璇、林桓玉、蕭振榮、蘇聖凱、陳冠辰、李熙華、余大庸、黃雅靖、鄭雅鎂、黃群傑、陳秉塤、林素芬、 蘇逸竹 、劉芳琪、單之畾、鄭宜昆、李晏綺及莊珮姍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一、二所示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免訴部分:㈠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而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行為人如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與組織保持聯絡,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實質上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行為人為實施詐欺行為而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取得數人之財產,僅應就事實上首次或最先繫屬法院該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單獨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自不能再另與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論以想像競合,以免重複評價。又想像競合犯之一罪,如經實體判決確定,其想像競合之他罪,即使未曾審判,因原係裁判上之一罪,即屬同一案件,不能另行追訴,如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是行為人因參與同一詐欺犯罪組織而先後犯詐欺取財數罪,如先繫屬之前案,法院僅依檢察官起訴之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判決有罪確定,其既判力固及於未經起訴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檢察官如再於後案起訴被告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為前案既判力所及,依法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76號判決意旨可參。
㈡查被告李欣因參與同案被告 陳俊維 指揮之「 宇宙維 網路工作
室」,擔任直播主,共同以戀愛詐欺手法,向案外人 徐紹銘 詐取金錢,經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04號判決認定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110原訴52卷五第403-414頁)。是以,被告李欣本件被訴參與「宇宙維網路工作室」此一犯罪組織部分,已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逕為免訴判決。
三、不受理部分:㈠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固得就與本案具有①一人犯數罪者、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相牽連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固有規定。惟追加起訴與本案合併審判,目的在訴訟經濟及妥速審判,是同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及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所稱之「人」,係指同法第265條第1項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告而言,並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否則案件將牽連不斷,勢必延宕訴訟,有違上開追加訴訟之制度目的,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判決意旨可據。據此,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指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應僅限於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相牽連者,而不及於嗣後追加起訴之犯罪,如此方符合追加起訴之法定限制要件,並無礙於妥速審判與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倘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不具相牽連關係,而係與嗣後追加起訴之犯罪具有相牽連關係者,其追加起訴即於法未合,更不符訴訟經濟之目的,法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051號判決意旨可參。
㈡追加起訴書雖以本件與業經起訴在前之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
10號被告陳俊維等詐欺案件有數人犯數罪之關係,予以追加起訴。然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0號一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略以:被告陳俊維指揮匯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米瑞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之詐欺集團成員即被告 楊蕓菲 、 葉利亞 、 李明穗 、 蔡秉綸 、 黃勝澔 、 翁于喬 、 馬于娟 、 陳妍綾 、黎 芫丞 、 陳紹華 及 林哲豪 等11人,共同以戀愛詐欺手法,向被害人 呂勝興 、 劉聖業 、 陳泓愷 (原名: 陳翰霖 )、 張家啟 、 李軒 、 劉于辰 、 陳孟謙 、 莊紘興 、 黃慧量 (原名: 黃郁文 )、FONGYONGJIAN(中文名: 方勇健 )、 陳盼佑 、 黃國翔 、 林建佑 、 陳世雄 及 劉家豪 等15人詐取金錢等節。而本件追加起訴案件中,被告蔡沁璇(原名:蔡侑芬)、林桓玉、蕭振榮、蘇聖凱、陳冠辰、李熙華、余大庸、黃雅靖、鄭雅鎂、黃群傑、陳秉塤、林素芬、蘇逸竹、劉芳琪、單之畾(原名:單禎荃)、鄭宜昆、李欣、李晏綺及莊珮姍等19人(下合稱被告蔡沁璇等19人)並非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0號一案之被告,且本件追加起訴案件中之被害人(詳附件一之附表二、附件二之附表),亦與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0號一案不同,故其犯罪事實不同。揆諸上開意旨,本件追加案件(除被告李欣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外)與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0號一案間難認有何「數人共犯數罪」之關係,彼此間欠缺聯繫因素而非相牽連案件,自無從追加起訴。此部分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㈢檢察官就被告蔡沁璇等19人所為追加起訴既不合法,業經諭
知不受理判決,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3154號、111年度偵字第8149號就被告蔡沁璇等19人移送併辦部分,自亦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追加起訴、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吳旻靜法官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附件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3002號被告陳俊維
楊蕓菲黃勝澔葉利亞陳紹華蔡秉綸李明穗蔡侑芬林桓玉翁于喬蕭振榮蘇聖凱陳冠辰李熙華余大庸黃雅靖鄭雅鎂黃群傑陳秉塤林素芬蘇逸竹劉芳琪單禎荃鄭宜昆 黎芫丞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啟任 律師被告馬于娟
李欣李晏綺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刑事庭樂股審理之110年度原訴第10號案件為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維(前涉嫌以匯升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匯升公司〉、台灣米瑞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米瑞可公司〉經營直播,並以假交友方式詐騙男網友,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偵字第29721號提起公訴)自民國108年10月起至109年11月止間,由父親陳秉塤、母親林素芬擔任為金主,出資協助成立宇宙維網路工作室(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登記負責人為陳秉塤),由陳俊維擔任實際負責人;蘇逸竹為 初樂 (屬於先鋒者媒體製作有限公司,下稱先鋒者公司)、 玩世 先生(屬於星世紀網紅直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星世紀公司)與 豪爺郎 娛樂城(屬於豪爺郎娛樂有限公司)等直播平台之執行長,劉芳琪、單禎荃、鄭宜昆分別為前揭直播平台之執行長特助、助理及產品資通經理。 詎渠 等為下列犯行:
㈠陳俊維與蘇逸竹合作並共組詐騙集團,由蘇逸竹指揮劉芳琪
、單禎荃、鄭宜昆等負責提供直播平台、網路、話物系統商服務暨轉帳水房角色,雙方並協議分潤予宇宙維網路工作室業績之70~80%。先由直播平台提供網路聊天室(直播間)、話務、後台加值等資通方面服務及相關電腦、網路等通訊設備;劉芳琪、單禎荃則擔任轉帳水房之角色,以初樂、玩世先生與豪爺郎等直播平台收受粉絲贊助禮物或點數,另提供帳戶供男網友贊助(即Donate)匯款,每月並提供直播主底薪10%作為報酬,並負責照顧直播主情緒,瞭解直播主與經紀公司合作動態;鄭宜昆則負責初樂、玩世先生與豪爺郎等直播平台後續網路維護、營運改善等業務。
㈡陳俊維除招募、吸收前泓騰公司(以剝皮酒店、佯裝直播主
小編等假交友詐騙方式詐騙為業務)及匯升公司、米瑞可公司(前2家公司均經營「魔鏡直播」平台代理業務,多數人員共通)招攬一樣曾經從事過網路直播產業經驗之蔡秉綸、李明穗、林桓玉進入公司,另招攬楊蕓菲、黃勝澔、葉利亞、陳紹華、翁于喬、蕭振榮、蔡侑芬、蘇聖凱、陳冠辰、李熙華、余大庸、黃雅靖、鄭雅鎂為宇宙維網路工作室員工,擔任車手頭、機手頭、機手、面試官、會計、行政人員等職;另委請陳秉塤、林素芬負責員工勞健保加、退保,發放薪資及財務調度等業務。
㈢陳俊維挑選出外型亮麗,具有直播潛力,值得培養業績之直
播主黎芫丞(直播藝名: 愛黎 )、馬于娟(直播藝名: 白白 )、李欣、李晏綺、 賴亭蓉 (另為不起訴處分)等5人擔任詐騙直播主(車手),並入駐前揭直播平台,負責在前線配合詐騙集團指示與被害人見面、約會、視訊、簽立切結書等行為。並以宇宙維網路工作室名義,每月開立發票向前揭直播平台請款分潤。
㈣陳俊維為管理所有成員,並組建、管理直播主幕後工作人員
,將「直播主小編」分為經理、組長、回客手、新客手等職,該該詐騙集團相關組織架構及分工如下:
1.經理:計有楊蕓菲、黃勝澔(該2人並兼組長),協助陳俊維管理員工。
2.組長:每名直播主由1-2組團隊經營,每組團隊設1-2名組
長,計有葉利亞、陳紹華、蔡秉綸、李明穗(前3人並兼新、回客手,屬一條龍任務)、蔡侑芬等人。
3.回客手:由資深機手擔任回客手,或兼任新回客手,係主要對男網友下詐騙話術角色。
4.新客手:由新進員工擔任新客手,負責以直播主名義在交友軟體創立帳號發掘潛在被害人,俟該被害人配合於直播平台小額Donate直播主後,再交由回客手續聊,回客手再與直播主共同以男女感情交往為前提,俟被害人陷入感情泥淖後,再假藉業績不足被迫參加性愛派對等名目詐騙被害人大額Donate直播主。
5.行政、會計人員:翁于喬、林素芬。由翁于喬計算員工薪資後,傳送員工薪資報表給陳俊維,再由陳俊維轉傳予林素芬核算,由林素芬扣除員工勞健保、扣繳稅額後回傳予陳俊維,再由陳俊維轉傳予所有員工確認無誤後,由林素芬每月匯款薪資予員工。
6.員工:林桓玉、黃群傑、蔡秉綸、陳紹華、蔡侑芬、陳冠
辰、蘇聖凱、李熙華、余大庸、黃雅靖、蕭振榮、鄭雅鎂、 許雅玲 等人。依陳俊維指揮之分工,加入工作群組。陳俊維並規劃如附表一所示員工擔任各直播主之「小編」(即「機手」),並區分為新客手及回客手,幫助直播主經營其網路形象、回覆粉絲訊息,並與粉絲互動交流之幕後工作人員,並以直播主名義在網路上開發潛在客戶,邀請至直播平台與直播主線上互動(後期直播主毋須線上直播,僅需提供照片至平台即可),並藉機詐騙男網友購買虛擬寶物贊助直播主,實係以直播主小編假冒直播主身分,在交友網站上隨機配對網友,假意與男網友交往後,以話術詐欺男網友,使男網友陷於錯誤進而貢獻錢財贊助之詐騙手法。陳俊維並不時在相關LINE群組暨成員間私人對話中,主動教導所屬員工詐騙話術,詐騙男粉絲大額贊助直播主。
㈤陳俊維、蘇逸竹等即以直播部門為架構,發起以實施詐術為
手段之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指揮楊蕓菲、李明穗、蔡秉綸、葉利亞、黃勝澔、陳紹華、翁于喬、劉芳琪、單禎荃、鄭宜昆等人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意聯絡,以下列方式從事3人以上詐騙直播主粉絲及男網友之犯罪活動:
1.先由新客手於網路交友平台上,將黎芫丞、馬于娟、李欣、李晏綺、賴亭蓉之身分及照片建立交友平台帳號,並由陳俊維替每個直播主改編一套與現實生活不同之網路人物背景設定資料,由平台隨機配對正在尋找交友之男性網友,陸續與附表二所示之「 黃忠信 」等78位男網友配對成功後,開始交友聊天,交談甚歡便交換LINE或微信之帳號聊天,讓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誤以為自己與黎芫丞、馬于娟、李欣、李晏綺、賴亭蓉本人聊天,於聊天過程中新客手小編會透露自己擔任直播主,在哪個直播平台(MEME、UP、魔鏡),並傳送平台app連結,先希望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能小額贊助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3,000元左右之金額禮物。由於金額不大,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出於網路交友及贊助直播主之意思,即應新客手小編之要求,下載直播平台app,並加值1,000元至3,000元左右之金額,於直播中打賞給直播主。
2.惟上開程序係在確認此網友是否能成為潛在詐騙對象,確認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有進行小額贊助後,「新客手」會以更換私人LINE帳號之說詞,將已上鉤之男網友轉換到「回客手」小編經營之另一個直播主LINE帳號,交由「回客手」小編繼續與男網友聊天。此階段之聊天內容開始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話術,以黎芫丞、馬于娟、李欣、李晏綺、賴亭蓉之名義,對附表二所示之 呂黃忠信 等78位訴說男女感情,要求男網友提供地址想寄禮物,由黎芫丞等以直播主之名義手寫情書,搭配1條紅色手鍊,以及1至2張手繪無期限按摩券寄送給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小編並在LINE聊天中,以附表二所示之話術與男網友確認成為男女朋友關係,甚至稱要交換八字,報告父母論及婚嫁等內容,使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陷於錯誤,以為自己透過網路交友找到感情對象,與直播主正在交往,成為情人關係。
3.待如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陷於錯誤後,回客手小編便會依照陳俊維所傳授或擬訂之「劇本」,開始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話術內容,向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求助,假意公司要求業績、違約金、違反禁愛令、媽媽強迫嫁別人收了聘金、韓國外婆重病開刀等情況,表示自己缺乏業績,會被公司處罰(或如果達成業績,公司會幫忙賠錢/給予醫藥費),若無法達成可能會被要求去大陸陪飯局、去韓國拍寫真等不合理對待,以女朋友的身分向男網友哭訴,希望男網友協助度過業績危機,還會加碼自稱沒錢要去捐卵、藥物實驗等傷害身體之內容,使如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陷於錯誤,誤以為自己是幫助女朋友或未婚妻之立場,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刷卡或在附表二所示之直播平台加值帳戶內儲值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贊助給直播主。小編有時透過平台線上客服給予帳戶,有時由小編扮演之直播主帳號直接給予帳戶,再由直播平台之客服人員將金額轉換為平台虛擬點數後,讓男網友自己或由直播平台的管理者打賞給直播主。
因此陳俊維及楊蕓菲等小編群所詐得之金額不會直接進入直播主或直播主小編的私人帳戶,而是以此方式,衝高直播主之平台業績,讓宇宙維網路工作室與直播平台公司間之拆分帳提高,分得較多利潤,而楊蕓菲、黃勝澔等小編群及直播主可從宇宙維網路工作室領得高額業績獎金。
4.幾次實行詐術後,若有男網友察覺有異,小編便會開始疏遠,以生病、開刀,眼睛看不見等情況,欺騙男網友無法聯繫。若回客手小編遲遲無法將業績繼續往前推進,陳俊維即商請其母林素芬假冒直播主母親,配合錄製假媽媽內容之語音檔案,交由小編傳送給男網友,以假媽媽角色出面安撫男網友,繼續博取信任,並對期望感情有好結果之男網友施加壓力,使上開收到假媽媽語音之男網友陷於錯誤以為確實與直播主交往,依小編要求繼續贊助金錢。
5. 陳俊雄 為取信於男網友,於000年0月間,與李明穗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指使不知名之員工以修圖軟體將李晏綺之國民身分證上姓名修改為「 邱采妮 」,並指使李明穗於同年月00日下午4時27分許,將前揭變造後之李晏綺國民身分證正面圖檔上傳至LINE宇宙維群組而行使之,供群組成員詐騙粉絲使用,足生損害於公眾。
6.除網路聊天方式外,便會由小編安排時間、地點,並將與男網友聊天之內容告知黎芫丞、馬于娟、李欣及李晏綺等直播主,讓直播主知道男網友之背景及聊天重點,曾進行哪些話術以免穿幫,再由黎芫丞、馬于娟、李欣及李晏綺出面與附表二所示之男網友見面,安撫男網友,使男網友放下心防。粉絲見面會時,會由楊蕓菲、翁于喬、莊珮姍、黃雅靖、鄭雅鎂陪同直播主到現場,確認現場情況,並於適當時機將直播主帶走,結束粉絲見面會。黎芫丞、馬于娟、李欣及李晏綺等人雖非實際與如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聊天之人,但在粉絲見面會前,均會收到小編所告知之聊天內容重點,並知悉陳俊維及小編在網路上假意營造渠等與男網友交往之感情關係,並了解小編使用的話術劇本,卻仍配合陳俊維與楊蕓菲等小編群之要求與如附表二所示之黃忠信等78位男網友見面,營造是自己本人與男網友聊天、交往之形象,強化陳俊維等人詐術之真實性。
二、案經如附表二所示黃忠信等人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略)
二、所犯法條:㈠被告陳俊維、蘇逸竹就詐欺如附表二所示之78人之行為,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及指揮犯罪組織罪嫌。被告陳俊維、蘇逸竹2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等2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陳俊維、蘇逸竹就如附表二所示78位告訴人所為之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楊蕓菲、黃勝澔、葉利亞、陳紹華、蔡秉綸、李明穗、
蔡侑芬、林桓玉、翁于喬、蕭振榮、蘇聖凱、陳冠辰、李熙華、余大庸、黃雅靖、鄭雅鎂、黃群傑、陳秉塤、林素芬等人工作期間均有加入各自組別、工作群組及團隊工作大群組內,渠等均明知被告陳俊維係指示工作團隊以不實話術詐欺男網友取得業績,組別間並無差異,渠等對於共同進行被告陳俊維所指揮之犯罪行為具有共識,並互相討論、協助,製作假對話紀錄,全體所取得之平台業績,轉換計算為薪水及獎金後,共同分享犯罪所得,因此除對於其本身負責接觸之粉絲應負擔罪責外,就其他被害人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核被告楊蕓菲等19人就詐欺如附表二所示78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渠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等2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對如附表二所示78位告訴人所為之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劉芳琪、單禎荃、鄭宜昆等人於上開期間聽從被告蘇逸
竹指揮,負責提供直播平台、網路、話物系統商服務暨轉帳服務予宇宙維網路工作室,雙方並協議共同分享犯罪所得,被告劉芳琪甚至還介紹被告李欣、李晏綺擔任直播主並額外獲取報酬等情。是核被告劉芳琪、單禎荃、鄭宜昆等人就詐欺如附表二所示78位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渠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等2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黎芫丞就詐欺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41所示之人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被告黎芫丞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等2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黎芫丞就該41人所為之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馬于娟就如附表二編號42~49所示之人之行為,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又被告馬于娟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等2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對該8人所為之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李欣就如附表二編號50~67之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又被告李欣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等2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李欣對此18人所為之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李晏綺就如附表二編號68~77所示之人之行為,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李晏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等2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李晏綺對此10人所為之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㈧上列被告等間就上開加重詐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㈨上列被告等人自告訴人等處所詐得之犯罪所得共計1,601萬9,
300元,若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等和解並實際返還者,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追徵其價額。
㈩又被告陳俊維、李明穗就行使變造之李晏綺國民身分證圖檔
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及第216條之行使變造準特種文書罪嫌。被告 陳俊圍 、李明穗2人間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陳俊維等人前因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加重詐欺等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10年2月23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9721號等案件提起公訴之案件,現由貴院(樂股)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0號審理中,為數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有前上開起訴書、被告陳俊維等人之全國刑案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為期訴訟經濟,爰依法追加起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檢察官顏伯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憶婷附表:
附表一:直播主小編群分工列表編號直播主新客手回客手1黎芫丞(愛黎; 奇奇 )葉利亞、黃勝澔、蔡侑芬、蕭振榮、鄭雅鎂葉利亞、黃勝澔、陳俊維2馬于娟(白白)李明穗、陳冠辰、蘇聖凱蔡秉綸、陳紹華3李欣( 夢夢 )蕭振榮、黃雅靖、李熙華、林桓玉、余大庸楊蕓菲4李晏綺(邱采妮)李明穗、黃群傑、鄭雅鎂蔡秉綸5賴亭蓉( 姜璦 )黃勝澔附表二:受騙之男網友、時間、詐術及金額列表編號姓名受詐騙期間直播主直播平台受騙金額及匯款時間匯款帳戶/方式所受詐術備註1黃忠信108年11月至109年1月黎芫丞(奇奇)魔鏡直播、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108年11月1,000元。⑵108年11月3,000元。⑶108年12月匯10萬元。⑷108年12月匯10萬元。⑸109年1月匯10萬元。合計30萬4,000元。⑴超商點數。⑵匯款至初樂直播(玩世先生)平台。⑴iPair以奇奇身分認識。⑵要求點數贊助。⑶換直播平台。⑷業績不夠。⑸外婆生病。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2 李瑞宇 109年2月至109年4月黎芫丞(奇奇)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109年2月刷卡。⑵109年4月刷卡。合計3萬元。刷卡至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WEDATE以奇奇身分認識。⑵業績不夠。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3 朱柏宇 109年1月至109年3月30日黎芫丞(奇奇)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109年1月1,000元。⑵0000000刷5萬元。⑶109年3月30日刷1萬元。合計6萬1,000元。⑴刷卡至玩世先生平台⑵刷卡至玩世先生平台⑶刷卡至玩世先生平台⑴EATGETHER以奇奇身分認識。⑵以生日為由。⑶業績不夠。⑷母親不同意。無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4于 敬平 109年2月之109年3月黎芫丞(奇奇)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109年2月匯款⑵109年3月匯款共6萬元。匯款至玩世先生平台⑴交友軟體以奇奇身分認識。⑵業績不夠。⑶外婆生病。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5 吳承圃 109年2月之109年3月黎芫丞(奇奇)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109年2月刷2萬元。⑵109年3月刷3萬元。合計5萬元。刷卡至玩世先生平台⑴EATOGETHER以奇奇身分認識。⑵外婆生病。⑶業績未達200萬要拍裸照。無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6 林筵晟 108年6月到109年8月31日黎芫丞(奇奇;愛黎)魔鏡直播、初樂直播、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匯5,000元。⑵0000000匯15萬元。⑶0000000匯3萬元。⑷0000000匯2萬元。合計20萬5,000元。⑴匯款至初樂直播⑵匯款至玩世先生平台⑶匯款至豪爺郎娛樂城公司之第一 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交友軟體以奇奇(愛黎)身分認識。⑵要求點數贊助。⑶換直播平台。⑷母親不同意。⑸公司違約金200萬元。⑹外婆生病。無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7 李政宏 108年10月17日至109年04月20日黎芫丞(奇奇;愛黎)魔鏡直播初樂直播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匯1,000元。⑵0000000匯3,000元。⑶0000000匯5萬元。⑷0000000匯6萬元。⑸0000000匯4萬元。⑹0000000匯8萬元。,刷2萬元。合計25萬4,000元。⑴點數儲值⑵109年4月20日匯5萬、3萬元至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⑶109年1月14日匯2萬元3筆至玩世先生平台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⑷109年1月15日匯2萬元2筆至玩世先生平台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MEETO以奇奇(愛黎)身分認識。⑵傳送情話認定男女朋友關係。。⑶換直播平台⑷業績未達達標要拍裸照。⑸母親不同意。有部分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8 羅照智 109年1月到109年4月14日黎芫丞(奇奇;愛黎)初樂直播(玩世先生)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匯10萬元。⑵0000000刷10萬元。⑶0000000匯10萬元。合計30萬元。⑴109年1月21日匯款2萬元5筆至玩世先生平台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109年2月3日刷卡10萬元至玩世先生平台⑶109年4月14日匯款5萬元2筆至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綠以奇奇(愛黎)身分認識。⑵業績未達達標要拍裸照。⑶公司違約金200萬元。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9 林子杰 109年1月30日至109年10月31日黎芫丞(奇奇;愛黎)初樂直播(玩世先生)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匯1,000元。⑵0000000、0000000匯20萬元。⑶0000000、0000000匯5萬元。⑷0000000匯10萬元。⑸0000000匯2萬元。合計37萬1,000元。⑴109年2月20日匯款2萬元、5筆至玩世先生平台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109年2月21日匯款2萬元5筆至玩世先生平台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⑶109年3月21日5萬元2筆至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速約以奇奇(愛黎)身分認識。⑵業績未達達標要拍裸照。⑶母親不同意。⑷外婆生病。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10 黃雋濤 108年11月至109年10月黎芫丞(愛黎)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109年2月初匯款10萬元。⑵000年0月下旬刷卡10萬元。⑶000年0月下旬匯款10萬元。⑷109年9月、10月各匯款5萬、10萬元。合計45萬元。匯款(未提供)⑴不詳交友軟體認識。⑵媽媽要開刀。⑶在國外借錢。⑷收到情書、素描畫。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11張 奕晟 108年9月至109年3月黎芫丞(愛黎)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108年12月22日刷卡2萬元。2筆共4萬元。⑵108年12月23日超商繳費2萬1筆、1萬3筆共5萬元。合計9萬元。⑴108年12月22日刷卡至玩世先生平台⑵108年12月23日超商代碼繳費至玩世先生平台⑴不詳交友軟體認識。⑵業績未達標,公司強拍裸照。⑶命格不合,自稱愛黎母親來電。⑷母親過世。有部分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12 李澤清 108年10月至109年1月5日黎芫丞(奇奇;愛黎)魔鏡直播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108年12月26日匯款2萬元。4筆,共8萬元。⑵108年12月27日匯款10萬元。⑶108年12月28日匯款10萬元。⑷108年12月29日匯款10萬元。⑸108年12月30日匯款10萬元。合計48萬元。⑴108年12月26日匯款2萬4筆至玩世先生平台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108年12月27日匯款10萬至玩世先生平台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⑶108年12月28日匯款10萬至玩世先生平台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⑷108年12月29日匯款10萬至玩世先生平台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⑸108年12月30日匯款10萬至玩世先生平台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交友軟體愛情公寓認識。⑵未達業績,罰款拍裸照。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13 林育丞 108年12月109年2月25日黎芫丞(愛黎)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109年1月20日刷卡2萬元2筆、1萬元1筆共5萬元。⑵109年1月23日匯款2萬元。⑶109年2月23日刷卡2萬元。⑷109年2月25日刷卡1萬元。合計10萬元。⑴109年1月20日刷卡2萬元2筆、1萬元1筆至玩世先生平台。⑵109年1月23日匯款2萬元至玩世先生平台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⑶109年2月23日刷卡2萬元至玩世先生平台⑷109年2月25日刷卡1萬元至玩世先生平台⑴交友軟體HEYMANDI認識。⑵媽媽生病跟公司借錢。⑶業績未達標拍裸照。⑷命格不合,強迫分手,幫達業績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有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14唐晨瀚109年3月至109年6月24日黎芫丞(愛黎)豪爺郎娛樂城⑴109年5月21日匯款2筆5萬共10萬。⑵109年5月22日匯款5萬。⑶109年5月25日匯款3萬3筆共9萬。⑷109年5月26日匯款3萬。⑸109年5月27日匯款3萬。⑹109年5月28日匯款5萬、3萬共8萬元。⑺109年6月24日匯款5萬2筆共10萬合計48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交友軟體派愛族認識。⑵差200萬業績達標。⑶欠公司錢,要拍裸照還錢。⑷命格不合,強迫分手,給母親生日禮物,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有交易明細、有部分對話紀錄15 施丞彧 109年1月至109年10月黎芫丞(奇奇;愛黎)玩世先生⑴109年2月24日匯款50萬元。⑵109年2月26日匯款10萬元。⑶109年3月20日匯款20萬元。⑷109年5月29日匯款5萬元。⑸109年7月30日匯款5萬元。⑹109年7月31日匯款5萬元。⑺109年10月25日匯款5萬元。2筆共10萬元。合計105萬元。⑴星世紀網紅直播事業有限公司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交友軟體HEYMANDI認識。⑵前男友讓她負債,媽媽身體不好。⑶缺業績。⑷八字不合,須證明有能力養她,幫忙業績。有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16 戴揚 109年8月26日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0000000轉帳10,000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Wedate交友軟體以奇奇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外婆人在韓國住院要開刀,與家人要回去看她。有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17張 延昇 109年6月24日至109年7月31日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轉帳50,000元。至黎芫丞提供第一銀行帳戶⑵0000000轉帳20,000元。至黎芫丞提供第一銀行帳戶。合計7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Wedate交友軟體以奇奇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該月業績尚差5萬元。,如果未達業績標準就領不到錢。⑷奶奶在韓國生病,想要過去韓國探視。有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18 李孝雲 109年6月23日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0000000轉帳5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Wedate交友軟體以奇奇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想要參加平台訓練課程須5萬元。⑷開視訊跑到頂樓要自殺。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19 曾正豐 109年6月中旬至000年0月下旬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⑴109年6月中旬刷卡10萬元。⑵000年0月下旬轉帳5萬元。合計15萬元。⑴刷卡⑵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Wedate交友軟體以奇奇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業績須達100萬元。,否則須賠償新臺幣200萬元。⑷稱媽媽介紹對象,如果被害人要堅持在一起,就必須拿10萬元。幫忙在平台活動期間達標,可以出國看極光。有部分交易明細、有部分對話紀錄20 黃仕翰 109年7月23日至109年7月28日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0000000共轉帳3萬5,000元。⑵0000000超商購買1萬元。點數。合計4萬5,000元。⑴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⑵超商買點數⑴在2Datelite交友軟體以奇奇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媽媽家裡缺錢向公司借錢,如果違約須賠200萬元。⑷幫忙做業績及還錢。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21 林嘉銘 109年7月26日至109年7月31日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轉帳30,000元。至黎芫丞提供第一銀行帳戶⑵0000000轉帳15,000元。至黎芫丞提供第一銀行帳戶。共計4萬5,000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Wedate交友軟體以奇奇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與直播平台簽約,如果業績未達標需賠錢,向被害人尋求協助並借錢。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22 邱冠霖 109年2月29日黎芫丞(奇奇)Xtars0000000刷卡3萬元。刷卡⑴在緣圈交友軟體以奇奇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為Xtears直播平台直播主,該月業績未達標,希望被害人幫忙衝業績。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23 洪偉誌 109年8月27日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0000000轉帳3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探探交友軟體以奇奇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媽媽生病家裡缺錢向公司借錢,如果違約須賠200萬元。⑷如果被害人不借錢給她,要跳樓尋短。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24 周泓齊 109年8月24日至109年9月30日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轉帳3萬元。⑵0000000轉帳1萬元。⑶0000000轉帳1萬元。合計5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Singol交友軟體以奇奇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與公司簽約,每月須達100萬業績,未達需賠償新台幣200萬元。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25余 奕慶 109年8月24日至109年9月29日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0000000共轉帳20萬元。⑵0000000轉帳20萬元。⑶0000000轉帳15萬元。合計55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Monchats交友軟體以奇奇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公司規定期限內業績須達150萬元,否則去拍全裸寫真。⑷稱媽媽介紹的對象與她的八字比較合,被害人如果想證明要在一起,就必須再轉帳20萬元。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26張 弘章 109年8月23日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0000000轉帳1萬5,000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派愛族交友軟體以奇奇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未達業績就會被公司逼迫拍攝露點照片。有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27 林顧桓 109年10月06日至109年10月31日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超商購買1萬元。⑵0000000超商購買1萬5,000元。合計2萬5,000元。超商IBON⑴在Singol交友軟體以奇奇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媽媽生病家裡缺錢⑷公司規定業績要達150萬元。⑸尋短。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28 蕭永昇 109年9月29日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0000000共刷卡4萬元。刷卡⑴在JustDating交友軟體以奇奇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未達業績會被公司抓去拍三點照還錢。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29 李易勳 109年9月25日至109年9月28日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轉帳3萬元。⑵0000000轉帳3萬元。⑶0000000轉帳3萬元。⑷0000000轉帳1萬元。共計10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速約交友軟體以奇奇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媽媽介紹對象,因為不喜歡,所以拿出刀子以死相逼,不慎誤傷媽媽住院,後來雙方協商在平台業績達100萬以上就不會逼迫跟對方在一起。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30紀蘢109年3月初黎芫丞(愛黎)豪爺郎娛樂城⑴109年3月1,000元。⑵109年3月24日5萬元。⑶109年3月24日5萬元。⑷109年3月25日5萬元。⑸109年3月25日3萬元。合計18萬1,000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幫她衝業績為由。⑵如果她在直播業績不夠,就會被公司開罰200萬元。⑶媽媽要她嫁給公務員,但她不想,要證明給媽媽看,希望我幫她再次衝業績。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31 劉宸農 109年3月黎芫丞(奇奇)玩世先生109年3、4月間1,000元。匯款⑴幫她衝業績為由。⑵媽媽生病、看醫生錢不夠。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32 林陸輝 109年3月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⑴109年3月匯1,000元。⑵109年4月匯2萬元。⑶109年4月匯2萬元。合計4萬1,000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幫她衝業績為由。⑵如果直播業績不夠,就是違約會被公司罰200多萬。⑶媽媽要將她嫁給公務員,但她不想,要我幫她再次衝業績。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33張譯中109年3月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⑴109年3、4月1,000元。⑵109年4月中旬50萬元。⑶000年0月下旬20萬元。⑷109年5月中旬12萬元。合計82萬1,000元。匯款⑴幫她衝業績為由。⑵如果她在豪爺郎娛樂城直播業績不夠就會被公司罰錢,經紀人建議她去拍色情照片。⑶她的業績須達100萬元,扣除 張男 DONATE50萬元,以及其他朋友幫忙,還欠20萬元業績。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34 陳煌傑 109年3月10日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⑴109年4月23日2萬元。(GASH點數)⑵109年4月23日2萬元。(GASH點數)⑶109年4月23日3萬元。(GASH點數)⑷109年4月23日3萬元。(GASH點數)合計10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她聲稱有龐大的經濟壓力,因為跟豪爺郎娛樂城平台簽約,需再當月(109年4月)達到200萬元業績。有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35 廖晨翔 109年3月10日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⑴109年4月20日20萬元。⑵109年5月21日10萬元。⑶10萬元。(超商點數)合計40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因為跟豪爺郎娛樂城平台簽約,需再當月份(109年3月)達到200萬元業績。⑵奇奇媽媽叫她要跟別的有錢人交往結婚,不要跟 廖男 再一起,如果雙方要繼續交往的話,就要廖男DONATE10萬元當作生日禮物,以此證明是愛她的。有部分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36 王舜仁 109年3月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⑴109年4月22日2萬元。⑵109年4月23日1萬元。⑶109年4月24日1萬元。⑷109年4月27日1萬元。⑸109年5月26日2萬5,000元。⑹109年5月27日2萬5,000元。⑺8萬元。(直播送禮)合計18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因為她有龐大的經濟壓力,且跟豪爺郎娛樂城平台簽約,需再當月份(109年4月)達到200萬元業績。⑵奇奇媽媽叫她要跟別的有錢人交往結婚,不要跟 王男 再一起,如果雙方要繼續交往的話,就要廖男DONATE10萬元當作生日禮物,以此證明是愛她的。有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37 楊宗儒 109年4、5月黎芫丞(奇奇)⑴1,000元。⑵38萬元。合計38萬1,000元。(匯款/刷卡)⑴幫她衝業績為由⑵如果她在豪爺郎娛樂城直播業績不夠就是違約,會被公司罰錢,經紀人建議她去拍色情照片。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38 林宗賢 109年12月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20萬元。(匯款)因為她有龐大的經濟壓力,且跟豪爺郎娛樂城平台簽約,需在當月份達到200萬元業績。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39 黃柏峰 109年6月中旬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⑴109年6月24日10萬元。⑵109年6月25日10萬元。合計20萬元。(匯款)因為她有龐大的經濟壓力,且跟豪爺郎娛樂城平台簽約,需在當月份達到200萬元業績。有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40 陳韋澔 109年6月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20萬元。(匯款)因為她有龐大的經濟壓力,且跟豪爺郎娛樂城平台簽約,需在當月份達到200萬元業績。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41 佟建昌 109年6月黎芫丞(奇奇)豪爺郎娛樂城26萬9,000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因為她有龐大的經濟壓力,且跟豪爺郎娛樂城平台簽約,需在當月份達到200萬元業績。有部分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42 謝長志 108年11月2日至108年12月31日馬于娟(白白)魔鏡直播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0000000匯1,000元。⑵0000000至0000000匯30萬元。合計30萬1,000元。⑴點數儲值⑵玩世平台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交友軟體以奇奇(愛黎)身分認識。⑵要求點數贊助。⑶母親欠賭債。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43 莊博凱 108年11月至108年12月馬于娟(白白)魔鏡直播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108年11月匯1,000元。⑵0000000匯5,000元。⑶108年12月匯17萬元。合計17萬6,000元。⑴點數儲值⑵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探探以奇奇(愛黎)身分認識。⑵要求點數贊助。⑶換直播平台。⑷稱家中有事需要衝業績賺錢。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44 廖經泓 108年10月至109年1月13日馬于娟(白白)魔鏡直播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108年10月刷1,000元。⑵0000000刷3,000元。⑶0000000刷6萬元。⑷0000000刷10萬元。共16萬4,000元。刷卡至平台⑴OMI以奇奇(愛黎)身分認識。⑵要求點數贊助。⑶換直播平台。⑷稱家中有事需要衝業績賺錢。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45 歐陽宏昇 108年10月至109年1月7日馬于娟(白白)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108年12月19日刷卡7萬元。⑵108年12月26日刷卡21萬8,000元。共28萬8,000元。刷卡至平台⑴交友軟體JUSTDATING認識。⑵母親身體不好,離職照顧母親需支付違約金。有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46 王承斌 108年10月至109年1月8日馬于娟(白白)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108年12月25日匯款9萬800元。匯款玩世平台之臺灣銀行帳戶⑴不詳交友軟體認識。⑵家裡經濟困難。⑶衝業績第一要求幫忙贊助。有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47 陳致瑋 108年11月至109年1月18日馬于娟(白白)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108年12月25日匯款10萬元。匯款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交友軟體探探認識。⑵情書2張。⑶欠公司錢,要求幫助達到業績。有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48 何斌全 108年10月25日至108年12月28日馬于娟(白白、龍馬)魔鏡、初樂⑴0000000轉帳95,000元。至馬于娟提供中國信託帳戶⑵0000000刷卡50,000元。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刷卡⑴在TINDER交友軟體以白白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前三個月業績需達150萬元,否則必須拍攝露點寫真集。⑷媽媽幫忙介紹對象,要求被害人如有心要在一起,就必須在平台活動期間幫忙達到業績10萬元。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49 陳雍之 108年12月馬于娟(白白)玩世先生娛樂平台⑴108年12月22日10萬元。⑵108年12月22日10萬元。⑶108年12月23日10萬元。⑷108年12月27日10萬元。⑸108年12月27日10萬元。共50萬元。刷卡至玩世先生平台因為她有龐大的經濟壓力,且跟豪爺郎娛樂城平台簽約,需在當月份達到200萬元業績。有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50茆淞源108年11月15日至108年12月27日李欣(夢夢)初樂直播(玩世先生)108年12月27日刷卡10萬元2筆。共20萬元。刷卡至玩世先生平台⑴交友軟體TINDER認識。⑵幫前男友負債、媽媽身體不好。⑶業績不夠。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51 崔世選 108年11月14日至109年10月24日李欣(夢夢)初樂直播⑴10811某日刷卡1,500元。⑵0000000刷卡10萬元。⑶0000000刷卡5萬元。⑷0000000刷卡5萬元。共計20萬1,500元。⑴刷卡⑵刷卡⑶刷卡⑷刷卡⑴贊助可獲得直播主私人LINE帳號。⑵傳送情話,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業績不足、母親身體不好,要求增加贊助。⑷不匯款就去自殺等話術。⑸母親要將渠嫁鄰居,母親要求更高額的金錢,否則不同意兩人的婚姻。⑹稱男網友是自己喜歡的人,要帶他見家人。無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52 翁茂軒 108年11月19日至109年02月26日李欣(夢夢)初樂直播⑴0000000刷卡1,500元。⑵0000000匯款95,000元。共計96,500元。⑴刷卡⑵初樂直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贊助可獲得直播主私人LINE帳號。⑵傳送情話,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業績不足、母親身體不好,要求增加贊助。⑷母親要將渠嫁給鄰居,母親要求更高額的金錢,否則不同意兩人的婚姻。⑸稱男網友是自己喜歡的人,要帶他見家人。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53 蔡俊發 109年7月30日至109年10月31日李欣(夢夢)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轉帳30,000元。⑵0000000轉帳50,000元。共計8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JUSTDATING交友軟體以夢夢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有百萬業績壓力,要求被害人幫忙DONATE。⑷稱媽媽生病需要醫藥費15-20萬。有交易明細、有部分對話紀錄54 陳信瑋 109年7月31日至109年10月29日李欣(夢夢)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轉帳30,000元;刷卡55,000元買點數;超商購買點數15,000元。⑵0000000轉帳50,000元共計15萬元。⑴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⑵刷卡⑶超商買點數⑴在BEEBAR交友軟體以夢夢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每月需達100萬業績,否則需支付違約金200萬元。⑷稱媽媽要被害人證明感情是真的,且平台內部舉辦活動為由。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55 莊偉榮 109年8月29日李欣(夢夢)豪爺郎娛樂城0000000轉帳10,000元共計1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Wedate交友軟體以夢夢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每月業績未達100萬,否則需支付違約金200萬元。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56 林煒 109年6月2日至109年8月27日李欣(夢夢)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刷卡5,000元買點數。⑵0000000轉帳13萬元;刷卡70,000元買禮物。共計20萬5,000元。⑴刷卡。⑵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探探交友軟體以夢夢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當月業績未達100萬,需支付違約金新臺幣200萬元。有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57 呂厚彰 109年8月24日李欣(夢夢)豪爺郎娛樂城0000000刷卡20,000買點數。共計2萬元。刷卡。⑴在Wedate交友軟體以夢夢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業績未達100萬。需支付賠償金新臺幣150萬元。⑷做藥物測試賺錢。⑸要向地下錢莊借錢。有交易明細、部分對話紀錄58 劉家華 109年8月26日至109年10月23日李欣(夢夢)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0000000轉帳20萬元。⑵0000000、0000000轉帳15萬元。共計35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Wetouch交友軟體以夢夢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業績未達100萬,需支付違約金150萬元。⑷稱媽媽要被害人證明感情是真的及平台內部舉辦活動。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59 翁靖 其109年3月23日至109年8月29日李欣(夢夢)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刷卡10萬元。⑵0000000刷卡2萬8,000元。⑶0000000轉帳50,000元。⑷0000000刷卡6萬元。買點數。共計23萬8,000元。⑴刷卡。⑵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愛情公寓交友軟體以夢夢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為前男友背債。⑷媽媽身體不好沒在工作。⑸想借高利貸還錢。⑹業績未達100萬,需支付違約金200萬元。⑺媽媽向隔壁阿姨借款新臺幣20萬元。(8)外公在俄羅斯的療養院需要醫藥費。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60 傅嘉暄 108年11月初李欣(夢夢)初樂、Xtars、玩世先生、豪爺郎娛樂城⑴108年12月底~109年1月期間20萬元。⑵109年2月2萬元。⑶109年8月13萬元。共35萬元。⑴夢夢母親聲稱雙方不合要提分手,如可以幫母親償還債務就可以在一起。⑵直播平台管理人發現直播主與被害人私下交往要懲處100萬元。⑶夢夢母親欠高利貸債主到她家及公司搗亂。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61 陳冠旭 108年12月李欣(夢夢)初樂、玩世先生109年5月期間50萬元。(匯款)⑴前男友讓他負債50萬元,有龐大的金錢壓力,因此與初樂平台簽約,並需再當(12)月達到100萬元業績。⑵夢夢稱須匯款20萬元給公司來達到業績, 陳男 沒匯款,就改成說10萬元也行,陳男說沒錢,夢夢又改成說5萬元也行,最後還苦苦哀求說2萬元也可以。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62 黃繼賢 108年11月李欣(夢夢)初樂、豪爺郎娛樂城⑴000年00月間20萬元。⑵108年12月至000年0月間10萬元。共30萬元。(轉帳、刷卡)⑴跟公司簽約要達成業績100萬元,不然會被扣款罰錢。⑵母親欠朋友錢,要 黃男 幫她還不然就要嫁給對方。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63 林弘偉 108年10月底李欣(夢夢)初樂108年10月、108年12月、109年1月、109年8月⑴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⑵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前男友背了50萬元的債務,以及她母親欠了不少錢,所以她有跟公司預支薪水,如果沒有達到業績就無法還公司錢且要付違約金。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64 林盈志 109年7月李欣(夢夢)豪爺郎娛樂城⑴1,000元(DONATE送禮)。⑵109年7月31日15萬元。⑶109年10月22日3萬元。共18萬1,000元。⑴刷卡。⑵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在豪爺郎娛樂城擔任職播主時有借錢出來給她母親,而且與公司有簽約有業績,但業績沒有達到會有違約金。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65 李維翰 109年4月初李欣(夢夢)豪爺郎娛樂城⑴1,000元。(DONATE)⑵109年5月26日40萬元。共40萬1,000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聲稱加入豪爺郎娛樂城擔任直播主且有簽約,如果沒有達到100萬元業績的話,要付違約金。有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66 鄭傑元 109年8月李欣(夢夢)豪爺郎娛樂城⑴109年8月25、26日20萬元。⑵109年10月21、22日15萬元。共35萬元。聲稱加入豪爺郎娛樂城擔任直播主有簽約,如果沒有達到100萬元業績的話,要付違約金。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67 曾薘秝 109年7月李欣(夢夢)豪爺郎娛樂城⑴109年8月28日匯款20萬元⑵109年10月21日匯款5萬元。⑶109年10月23日匯款3萬元。共28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豪野郎娛樂城簽約規定贊助的業績要達到100萬元,有因為她與 曾男 是交往中,希望能贊助她。⑵她母親不同意雙方交往,如果要交往則需出錢讓她參加直播主抽獎活動。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68 林袁慶 108/10/05-109/11/04李晏綺( 妮妮 )初樂直播(玩世先生)⑴0000000電信小額付款1,500元。⑵0000000匯款至初樂直播平台第一銀行帳戶3萬元。⑶0000000購買共16萬元。G值至初樂直播平台共計19萬1500元。⑴電信小額付款。⑵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⑶購買16萬元GASH點數。⑴贊助可獲得直播主私人LINE帳號。⑵傳送情話,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業績不足、母親身體不好,要求增加贊助。⑷不匯款就去自殺等話術。⑸假稱業績不到,公司要求拍裸露照片。⑹男網友是自己喜歡的人,要帶他見家人。無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69 蔡慶勳 109年1月至109年11月李晏綺(妮妮)初樂直播(TRUELOVE)⑴0000000刷卡4萬元。⑵0000000刷卡6萬元。共計10萬元。刷卡。⑴傳送情話,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⑵業績不足公司會要求拍露點寫真。⑶母親要求與鄰居交往,直播主不從,拿刀劃傷母親,後續母親希望再拿到6萬元,才承認與男網友的關係。有部分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70 楊振宇 109年09月至109年10月29日李晏綺(妮妮)不詳平台,交友軟體認識⑴0000000匯款至第一銀行3萬元。⑵0000000匯款至第一銀行2萬元。共計5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傳送情話,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⑵稱業績不足沒有達到公司標準。⑶稱直播主母親不答應兩人的交往,需要一筆費用向母親證明。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71 麥恆嘉 109年07月27日至109年11月03日李晏綺(妮妮)豪爺郎娛樂城直播⑴0000000匯款5萬元。⑵0000000匯款3萬元。⑶0000000匯款5萬元。共計13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傳送情話,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⑵稱業績不足公司會要求拍露點寫真。⑶假稱須向母親證明,男網友是真心的,並公司業績有達到可以雙人出國旅遊福利,匯款後可以和直播主一同出國。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72 陳毅駿 109年4月20日至109年4月28日李晏綺(妮妮)玩世先生、初樂、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轉帳20,000元。⑵0000000在豪爺郎娛樂城直播平台刷卡30,000元。⑶0000000轉帳100,000元。共計15萬元。⑴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⑵刷卡。⑴在JOME啾咪交友以妮妮身分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母親向公司借款新臺幣40萬元,如果4月底未償還就必須賠償200萬元。⑷傳送與媽媽對話以介紹對象不喜歡為由,要求被害人再拿出10萬元證明心意。有交易明細、有部分對話紀錄73 林晃民 109年4月23日至109年4月27日李晏綺(妮妮)初樂⑴0000000轉帳30,000元。⑵0000000轉帳70,000元。共計10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JOME啾咪交友以妮妮身分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當月業績尚差新臺幣10萬元的虛寶,及媽媽不認同被害人為由,要求被害人證明心意。有交易明細、有部分對話紀錄74 劉培堯 109年7月24日至109年8月30日李晏綺(妮妮)豪爺郎娛樂城⑴0000000轉帳1,000元。⑵0000000轉帳50,000元。⑶0000000轉帳50,000元。共計10萬1,000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在交友軟體以妮妮身分認識。⑵傳送情話,雙方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⑶稱媽媽沒工作,家裡缺錢向公司借款50萬元,如果業績未達到需賠新臺幣100萬元,要求被害人幫忙作業績及還錢。有交易明細、有對話紀錄75 蔡宗賢 109年6月李晏綺(妮妮)豪爺郎娛樂城65萬元。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因為她有龐大的經濟壓力,且跟豪爺郎娛樂城平台簽約,需在當月份達到200萬元業績。部分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76 陳炳宏 109年6月李晏綺(妮妮)豪爺郎娛樂城11萬元。刷卡因為她有龐大的經濟壓力,且跟豪爺郎娛樂城簽約,需在當月份(109年6月)達到200萬元業績。無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77 盧韋良 109年6月李晏綺(妮妮)豪爺郎娛樂城⑴刷卡3萬元。⑵109年8月27日10萬元。共13萬元。⑴刷卡。⑵匯款。因為她有龐大的經濟壓力,且跟豪爺郎娛樂城簽約,需在當月份達到200萬元業績。有部分交易明細;無對話紀錄78 呂奇憲 108年11月至109年10月30日賴亭蓉(姜璦)玩世先生、豪爺郎娛樂城⑴108年12月26日匯款15萬元。⑵108年12月28日匯款4萬元。⑶108年12月29日匯款2萬元。⑷109年10月27日匯款10萬元。⑸109年10月29日匯款10萬元。⑹109年10月30日匯款10萬元。共51萬元。⑴玩世平台之臺灣銀行虛擬帳戶。⑵豪爺郎公司之第一銀行帳戶。⑴交友軟體WEDATE認識。⑵當女朋友,業績壓力。⑶母親生病陪同回日本⑷109年10月14日重新連繫。⑸外婆需50萬元開刀。有交易明細、有部分對話紀錄附件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2589號被告陳俊維
陳秉塤林素芬林哲豪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鄭清妃 律師被告黃勝澔
葉利亞楊蕓菲莊珮姍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立宇 律師
雷修瑋 律師被告蔡侑芬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閻道至律師
劉興峯律師 尤文粲 律師被告黃雅靖
翁于喬黎芫丞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啓任 律師被告蕭振榮
鄭雅鎂蘇逸竹劉芳琪單禎荃鄭宜昆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刑事庭午股審理之110年度原訴字第10號案件為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維(前涉嫌分別以匯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米瑞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米瑞可公司】、宇宙維網路工作室【下稱宇宙維工作室】經營直播,並以假交友方式詐騙男網友,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9721等號案件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002號案件追加起訴)於民國107年1月間,透過104人力銀行應徵匯升國際有限公司(108年3月間,負責人駱明彥【另為不起訴處分】另以 駱素蓉 【另為不起訴處分】名義成立米瑞可公司經營「魔鏡」直播平台代理業務,2公司均經營直播產業,多數人員共通,下合稱匯升公司),因其過去具有從事網路直播相關產業之工作經驗,匯升公司之負責人駱明彥為提高匯升公司在「MeMe」、「魔鏡」等直播平台網路直播業務之績效,雇用陳俊維並讓其擔任直播主部門主管之職務,負責直播主招募,以及組建及管理直播主幕後工作人員工作團隊之業務經理,陳俊維並規劃雇用員工擔任「直播主小編」,即幫助直播主經營其網路形象、回覆粉絲訊息,並與粉絲互動交流之幕後工作人員。嗣於000年00月間匯升公司倒閉後,陳俊維自108年10月至109年11月間,由父親陳秉塤、母親林素芬擔任為金主,出資協助成立宇宙維工作室(址設臺北市○○區○○○000巷0號4樓,登記負責人為陳秉塤),由陳俊維擔任實際負責人,並將匯升公司相關直播業務轉移至宇宙維工作室繼續經營。詎陳俊維經營直播業務之作法,實係以直播主小編假冒直播主身分,在交友網站上隨機配對網友,假意與男網友交往後,以話術詐欺男網友,使男網友陷於錯誤進而貢獻錢財贊助之詐騙手法,並分別於匯升公司任職及成立宇宙維工作室期間為以下犯行:
(一)陳俊維於匯升公司內部,利用其身為業務經理管理直播主小編之身分,招攬一樣曾經從事過網路直播產業經驗之林哲豪進入公司;復指示林哲豪招攬黃勝澔;再由黃勝澔招攬葉利亞進入匯升公司;另有楊蕓菲、莊珮姍、蔡侑芬、黃雅靖、翁于喬等人則係透過網路應徵或介紹進入匯升公司,且均在陳俊維所管理之直播部門工作。陳俊維並自匯升公司簽約直播主內,挑選出外型亮麗,具有直播潛力,值得培養業績之直播主黎芫丞(「MeMe」、「魔鏡」直播藝名:「愛黎」;「初樂」、「玩世先生」、「豪爺郎」直播藝名:「奇奇」),將自己、黃勝澔、葉利亞、蔡侑芬等人分配為「愛黎」之工作小組,林哲豪則係主要從事直播粉絲專頁及廣告投放業務,並擔任總經理特助,協助陳俊維處理直播工作業務。
(二)嗣匯升公司倒閉後,陳俊維即成立宇宙維工作室,吸收前匯升公司之黃勝澔、葉利亞、楊蕓菲、蔡侑芬、翁于喬;另招募蕭振榮、鄭雅鎂為宇宙維工作室員工,擔任車手頭、機手頭、機手、面試官、會計、行政人員等職;另委請陳秉塤、林素芬負責員工勞健保加、退保,發放薪資及財務調度等業務。於108年底某時許,陳俊維與「玩世先生」、「豪爺郎娛樂城」等直播平台之執行長蘇逸竹合作並共組詐騙集團,由蘇逸竹指揮劉芳琪、單禎荃、鄭宜昆分別為前揭直播平台之執行長特助、助理及產品資通經理,並負責提供直播平台、網路、話務系統服務暨轉帳水房角色,雙方並協議分潤予宇宙維工作室業績之70至80%。先由直播平台提供網路聊天室(直播間)、話務、後台加值等資通方面服務及相關電腦、網路等通訊設備;劉芳琪、單禎荃則擔任轉帳水房之角色,以「玩世先生」、「豪爺郎娛樂城」等直播平台收受粉絲贊助禮物或點數,另提供帳戶供男網友贊助(即Donate)匯款,每月並提供直播主底薪10%作為報酬,並負責照顧直播主情緒,瞭解直播主與經紀公司合作動態;鄭宜昆則負責「豪爺郎娛樂城」等直播平台後續網路維護、營運改善等業務。
(三)陳俊維於匯升公司任職、成立宇宙維工作室期間,即以直播部門為架構,發起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起訴),指揮林哲豪、黃勝澔、葉利亞、楊蕓菲、翁于喬、莊珮姍、蔡侑芬、黃雅靖、黎芫丞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直播平台、直播主之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詐騙期間;後續陳俊維與蘇逸竹合作期間,以直播部門為架構,另發起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起訴),指揮陳秉塤、林素芬、黃勝澔、葉利亞、楊蕓菲、蔡侑芬、翁于喬、蕭振榮、鄭雅鎂、劉芳琪、單禎荃、鄭宜昆、黎芫丞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直播平台、直播主之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4至5所示詐騙期間,以下列方式從事3人以上詐騙直播主粉絲及男網友之犯罪活動:
⒈工作小組內小編角色分為「新客手」及「回客手」2階層,先由
新客手葉利亞、黃勝澔、蔡侑芬於網路交友平台上,以黎芫丞(直播藝名:愛黎)之身分及照片建立交友平台帳號,並由陳俊維替直播主改編一套與現實生活不同之網路人物背景設定資料,由平台隨機配對正在尋找交友之男性網友,與附表所示之 謝昱 瑭配對成功後,開始交友聊天,交談甚歡便交換LINE或微信之帳號聊天,讓 謝昱瑭 誤以為自己與黎芫丞本人聊天,於聊天過程中新客手小編會透露自己擔任直播主,在哪個直播平台(「MeMe」、「魔鏡」),並傳送平台app連結,先希望謝昱瑭能小額贊助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3,000元左右之金額禮物。由於金額不大,謝昱瑭出於網路交友及贊助直播主之意思,即應新客手小編之要求,下載直播平台app,並加值1,000元至3,000元左右之金額,於直播中打賞給直播主。
2.惟上開程序係在確認此網友是否能成為潛在詐騙對象,確認謝昱瑭有進行小額贊助後,「新客手」會以更換私人LINE帳號之說詞,將已上鉤之男網友轉換到「回客手」小編經營之另一個直播主LINE帳號,交由「回客手」小編繼續與男網友聊天。此階段之聊天內容開始以黎芫丞之名義,對謝昱瑭訴說男女感情,使謝昱瑭陷於錯誤,以為自己透過網路交友找到感情對象,與直播主正在交往,成為情人關係。待謝昱瑭誤信為真後,回客手小編便會依照陳俊維所傳授或擬訂之「劇本」,開始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話術內容,向謝昱瑭求助,假意公司要求業績、違約金、違反禁愛令、韓國外婆重病開刀等情況,並以女朋友身分向謝昱瑭哭訴,希望謝昱瑭協助度過業績危機,還會加碼自稱沒錢要去捐眼角膜等傷害身體之內容,使謝昱瑭誤以為自己是幫助女朋友或未婚妻之立場,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刷卡或在附表所示之直播平台加值帳戶內儲值附表所示之金額,贊助給直播主。小編有時透過平台線上客服給予帳戶,有時由小編扮演之直播主帳號直接給予帳戶,再由直播平台之客服人員將金額轉換為平台虛擬點數後,讓男網友自己或由直播平台管理者打賞給直播主。因此陳俊維及楊蕓菲等小編群所詐得之金額未直接進入直播主或直播主小編私人帳戶,而是以此方式,衝高直播主之平台業績,讓匯升公司或宇宙維網路工作室與直播平台公司間之拆分帳提高,分得較多利潤,而楊蕓菲、黃勝澔等小編群及直播主可從匯升公司或宇宙維網路工作室領得高額業績獎金。
3.除網路聊天方式外,便會由小編安排時間、地點,並將與謝昱瑭聊天之內容告知黎芫丞,讓黎芫丞知道男網友之背景及聊天重點,曾進行哪些話術以免穿幫,再由黎芫丞出面與謝昱瑭見面,安撫並使謝昱瑭放下心防。粉絲見面會時,由楊蕓菲、翁于喬、莊珮姍、黃雅靖、鄭雅鎂陪同直播主到現場,確認現場情況,並於適當時機將直播主帶走,結束粉絲見面會。黎芫丞雖非實際與謝昱瑭聊天之人,但在粉絲見面會前,均會收到小編所告知之聊天內容重點,並知悉陳俊維及小編在網路上假意營造渠等與男網友交往之感情關係,並了解小編使用的話術劇本,卻仍配合陳俊維等小編群之要求與謝昱瑭見面,營造是自己本人與男網友聊天、交往之形象,強化陳俊維等人詐術之真實性。
(四)嗣謝昱瑭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謝昱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略)
二、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俊維、蘇逸竹就詐欺告訴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及指揮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陳俊維、蘇逸竹2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等2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陳秉塤、林素芬、黃勝澔、葉利亞、楊蕓菲、翁于喬、蔡侑芬、蕭振榮、黎芫丞、黃雅靖、鄭雅鎂、莊珮姍、林哲豪等人工作期間均有加入各自組別、工作群組及團隊工作大群組內,渠等均明知被告陳俊維係指示工作團隊以不實話術詐欺男網友取得業績,組別間並無差異,渠等對於共同進行被告陳俊維所指揮之犯罪行為具有共識,並互相討論、協助,製作假對話紀錄,全體所取得之平台業績,轉換計算為薪水及獎金後,共同分享犯罪所得,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核被告陳秉塤等13人就詐欺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渠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等2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劉芳琪、單禎荃、鄭宜昆等人於上開期間聽從被告蘇逸竹指揮,負責提供直播平台、網路、話務系統商服務暨轉帳服務予宇宙維網路工作室,雙方並協議共同分享犯罪所得等情。是核被告劉芳琪、單禎荃、鄭宜昆等人就詐欺告訴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渠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等2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加重詐欺取財罪。
(四)上列被告等間就上開加重詐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五)上列被告等人自告訴人所詐得之犯罪所得共計51萬1,674元,若未與告訴人和解並實際返還告訴人者,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追徵其價額。
三、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陳俊維等人前因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10年2月23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9721號等案件提起公訴之案件,現由貴院(午股)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0號審理中,為數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有前上開起訴書、被告全國刑案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為期訴訟經濟,爰依法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檢察官顏伯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嫆珊附表:(告訴人:謝昱瑭)編號詐騙期間直播主直播平台詐騙金額詐騙話術1107年11月30日起至108年4月20日止之期間愛黎MeMe13萬1,420元達成業績、家人生病2108年4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4日止之期間愛黎魔鏡31萬6,214元外婆住院、要當飯局妹、要被逼婚3108年12月4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之期間奇奇初樂4,040元要達成業績4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14日止之期間奇奇玩世先生3萬元贊助5109年5月26日起至同年9月26日止之期間奇奇豪爺郎娛樂城3萬元外婆生病、人在韓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