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09號上訴人即原告光曜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富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育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張麗娟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