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補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大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未
載明依據、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本院無從核計訴訟費用,茲限
其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