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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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和豊醫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彰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玉書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4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6,61
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呂偵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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