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李彥鋒
相 對 人 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
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在本院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