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836號

原告 邱冠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宗凱 間損害賠償事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匯款或轉帳予被告之資料。

三、依官方遊戲歷程說明本件遊戲道具之買賣、原告角色分身轉換及官方回收道具過程(即原告係以何玩家角色向那一位玩家角色購買,到被回收期間之原告玩家角色),並提出原告為該玩家角色之證明。

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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